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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企业破产申请法律问题 审查破产申请注意事项

2021-12-21成都公司法务律师

 吴刚律师,成都公司法务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债企业破产申请法律问题

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外债企业破产申请有何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外债企业破产申请见下文。


  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通知要求,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对通知的背景和内容进行了解读。


  曾规定暂不受理外债企业破产申请


  据介绍,由于涉及敏感的国家外债管理制度和中央财政政策,人民法院对于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一直较为谨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文第三条和法函〔1998〕74号文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因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然而,新的企业破产法生效后,对于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是否继续加以限制,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审查破产申请注意事项

在审查破产的实质要件时,同时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本文为你介绍审查破产申请注意事项,审查破产申请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请看下文。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审查破产申请注意事项。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有时债务人并不是客观上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可能仅仅是发生了临时性的支付不能。


  在审查破产的实质要件时,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向法院提供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证据,但债务人没有清偿的原因,债权人往往并不十分了解。而有时债务人并不是客观上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可能仅仅是发生了临时性的支付不能;有时可能是债务人主观上因种种原因而不愿意及时清偿债务;有时则是双方之间存在着某些民事纠纷。实践中,也有的债权人采取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人民法院一旦案件受理后,发出公告,这无疑对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影响,即便是受理案件后,仍然可以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但对债务人商业信誉的损失有时是难以挽回的。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债权人的申请时,必须严格把握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在必要时,可通知债务人核实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常见。恶意破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出于诋毁债务人商誉的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现实生活中以第一种情形见甚。有的企业名为破产,只是换了一块牌子,甩掉了债务,搞所谓的 “先破后组”;有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有市场、有效益、有价值的车间、设备、分支机构从企业中分离出去,组建新的法人,把债务留给空壳企业以逃避债务,搞所谓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先组后破”的方式;有的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凡此种种,法院应严格审查,一经发现,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号文件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因贷款属于政府外债,其转入和借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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