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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合并层面需要抵消吗 企业分立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2021-12-21成都公司法务律师

  吴刚律师,成都公司法务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全资子公司合并层面需要抵消吗

全资子公司合并层面需要抵消吗

需要。首先应该按权益法对你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抵消分录是不能抵消税金的。税金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无论你如何编制合并报表和抵消,税费都不能变。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另外,在填写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时,母公司报表上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00万,母公司报表上对该全资子公司按成本法核算,不确认投资收益。

应将全资子公司转为权益法法核算,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账面数=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持股比率。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全资子公司合并层面是否需要抵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不论如何抵消分录,都不能抵消税金,而税金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无论你如何编制合并报表和抵消,税费都不能变。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企业分立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企业分立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所谓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各方面不确定性因素。今天我们特地请来上海公司法律师为我们在法律方面做一个全面剖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当事人之间有关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等发生的纠纷为企业分立纠纷。

然而企业分立并不止是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还包括企业分立公告、企业分立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分立资产处置等相关后续事项。

正因为如此,在企业分立的法律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各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是否合法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分立的,是否办理或是否及时办理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四、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变化后,是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六、企业分立的,对于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否明确细致约定的法律风险;

七、企业分立的,涉及资产处置的,是否办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法律风险;

八、应当评估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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